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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分期付业务条款与细则

📁 bat365验证 ⌚ 2026-07-17 03:49:11 👤 admin 👁️ 540 ❤️ 422
消费分期付业务条款与细则

特别说明:

针对办理消费分期付业务涉及的分期利息以及其余所有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的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计算方式,作说明如下表,请您在办理业务前仔细阅读。

可能涉及的息费项目

年化利率水平及计算方式

分期利息(涉及)

消费分期付折算年化利率上限不超过18.25%,定价利率标准详见合同第8点内容,利率计算方法为“单利法”,并将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定价标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您本笔分期业务的实际分期年化利率以申请页面实时展示、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计算公式为:

未尽事宜详见合同第8点内容。

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持卡人发生本合同第15点内容涉及情况,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循环利息(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归还当期账单的全额欠款,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基准利率,即年化利率18.25%计付利息(年化利率=日利率*365);银行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不定期调整利率,具体以银行审批结果为准。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

逾期还款违约金(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持卡人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持卡人若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 分期业务本期应分摊还款额+取现应还金额+随借金应还金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业务

条款与细则

重要提示: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本条款及细则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条款与细则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背面客服热线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您申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业务的行为,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约定内容。

1. 消费分期付业务,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个人信用卡(公务卡除外)主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向浦发银行申请,在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消费,单笔金额达到与浦发银行约定的分期起始金额时,在约定到期日转分期付款的服务。

2.本业务的约定期间为审批通过之日起30个自然日,具体以持卡人申请时与浦发银行确认为准。该约定期间内持卡人不得重复申请消费分期付业务。持卡人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官方客服、自助渠道在该约定期间内关闭消费分期付业务,业务关闭前已存在的待转分期消费余额将在约定到期日正常处理转分期付款。

3.本业务的单笔消费分期起始金额为100元。持卡人确认在本业务约定期间内,对于持卡人单笔消费金额达到上述起始金额的交易,浦发银行将在约定到期日汇总转分期付款。持卡人单笔消费金额未达到上述起始金额的交易,浦发银行将作为一般消费处理。是否成功转分期付款以浦发银行系统入账为准,持卡人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客服、自助渠道查询。

4.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本业务及额度的申请须经浦发银行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进行审核,是否通过以及核批的具体额度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5.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付业务,可选择的分期期数由浦发银行审核评定并通过申请渠道展示的可选期数为准,每期为一个月。

6.持卡人所申请的消费分期付业务可用额度、分期期数、单笔消费分期起始金额等以浦发银行系统内记载的经持卡人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等。

7.持卡人在本业务约定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交易成功转分期付款后,需按期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持卡人在本业务应还本金总额为约定期间符合条件的交易汇总金额,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息,于成功转分期付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按期出账,尾差计入最后一期。持卡人具体可选择的还款方式以申请渠道展示为准,具体为:

(1)等本等息。每期分期本金=剩余应还本金总额÷剩余分期期数;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单期利率×期数;每期分期利息=剩余应还利息总额÷剩余分期期数。

(2)第N期起分期归还本金。即持卡人按期支付分期利息,并从第N期开始归还分期本金,N≤分期期数。持卡人具体可选择的“第N期”由浦发银行根据其风险资质评定,并以申请渠道展示或告知为准。自第N期起,每期分期本金=剩余应还本金总额÷剩余分期期数;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单期利率×期数;每期分期利息=剩余应还利息总额÷剩余分期期数。

(3)按固定周期分期归还本金。即分期本金按持卡人办理时选定的周期等额归还,于每个周期的最后一个账单日出账。持卡人具体可选择的本金还款周期范围由浦发银行评定,以申请渠道展示或告知为准。本金还款次数=分期期数÷本金还款周期。每周期分期本金=剩余应还本金总额÷剩余本金还款次数;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单期利率×期数;每期分期利息=剩余应还利息总额÷剩余分期期数。

(4)等额本息。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本金×年化利率÷12×(1+年化利率÷12)^分期期数)÷((1+年化利率÷12)^分期期数-1)。

;每期分期利息=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分期本金。

8. 消费分期付单期利率范围为0%-0.9%,利率计算方法为“单利法”,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定价标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定价利率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分期利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前述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计算公式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因素,可能致实际值与前述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计算公式为:

9.消费分期付业务成功转分期付款时,若持卡人享有分期专项额度,则该笔分期交易优先占用分期专项额度后,剩余的消费分期付本金及分期利息占用固定额度;若持卡人不享有分期专项额度,则消费分期交易直接占用固定额度。

10.持卡人成功办理消费分期付后,当单笔消费金额小于等于溢缴款金额时,优先使用溢缴款;否则不使用溢缴款。

11.消费分期付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全额计入持卡人申办本业务的浦发银行信用卡账户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12.消费分期付业务的每期还款本金及分期利息不累积浦发银行信用卡积分,不参加浦发银行相关用卡活动。使用分期专项额度发生的交易不累积浦发银行信用卡积分。

13.持卡人不可撤销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付业务,不可更改分期金额。持卡人发生退货或撤销交易等情形时,持卡人须主动致电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提出申请,经浦发银行审核后终止其消费分期付业务,提前还款办理成功后不可撤销。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成功,分期剩余应还本金总额与提前还款违约金在当期账单全部出账,且全额计入最低应还款额。提前还款违约金=分期剩余应还本金总额×3%。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的任何非正常状态(如卡片被冻结、停卡、注销、未激活等)为理由对抗该债权债务关系。

14.不可申请消费分期付业务的交易类型:预借现金交易、分期每期出账本金、分期每期出账利息、年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及其他各类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约定的费用。

15.若在分期还款期间持卡人的卡片/账户被冻结、管制、注销(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所致的注销),或持卡人卡片过期,或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或发生导致其信用额度降低的任何情况,或发生浦发银行认为有损持卡人信用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交易真实性原则等),所有剩余未偿还的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及相应利息(如有)和费用(如有)等全部应还款项,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16.浦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条款与细则、各项费用以及终止本业务(以下统称“变更”),并采用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上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将相关变更情况或查询变更情况的方式通知持卡人。上述变更在公告期满后(即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若持卡人不同意修订内容,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持卡人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申请终止该消费分期付分期,终止前应当结清已办理的消费分期付分期,否则视为同意并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办理的消费分期付,其适用的利率仍以持卡人办理该业务时的利率为准。

17.持卡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和全面,浦发银行有权予以核实。如因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或资料违反前述承诺,浦发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持卡人的消费分期付业务,所有剩余未偿还的消费分期付债务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18.消费分期付业务由原消费备用金业务优化调整而来。本条款与细则约定未尽事宜,适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等有关文件的约定。

19.本条款与细则自持卡人在电子渠道在线确认时,或通过电话形式确认时(以浦发银行系统录音为准),或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中预留的手机号码短信回复指定命令办理分期时视为持卡人本人已签署本条款与细则并生效。表明持卡人已知悉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的条款及条件,并接受其约束。

咨询及投诉电话:4008208788、02138784988(境内);86-21-38784988(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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