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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领域如何发挥作用的思考
日期:2015-06-30 17:58:15

 

妇女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领域如何发挥作用的思考
荆门市住建委郑玉梅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妇女组织最基础、最传统的职能,也是人民群众对妇女工作最直接的认知。妇女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领域如何发挥作用,我认为就是要把最基本的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时代特色,做到化解一起矛盾,稳定一个家庭,促进一方平安,这既是对妇女组织的要求,也是妇女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佳途径。
一、婚姻家庭纠纷成因
近年来,从我委妇委会接待来访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情况分析,从中可发现婚姻家庭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有这么几种:
一是夫妻感情不和或一方生活恶习引发矛盾纠纷。婚前彼此沟通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之间忽略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双方在性格特征、品德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逐步显现,这些差异一旦超出对方的可容忍程度,就会产生冲突和矛盾。或夫妻一方存在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以及婚外恋、第三者插足赡养老人问题等也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诱因。随着时间的推移差异和矛盾越积越大,就容易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最终导致家庭矛盾升级,夫妻感情恶化,婚姻破裂。
二是80后离婚率数倍于50、60后。80后大多为独生子女,现已步入而立之年,走向婚姻的殿堂,可这些婚姻新人与上一辈人的婚姻有着明显的不同。他们自立、自强,个性鲜明,对于工作压力以及日常的家务琐事等方面的处理都特立独行,也正因为如此,一些80后的离婚理由也都令人啼笑皆非。比如有的夫妻是因为对方不会做家务而宣布离婚;有的是因为男友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产生信任危机;还有的认为自己是闪婚,相互不够了解,所以要快刀斩乱麻,来个“闪离”。据统计“闪婚闪离”的速度最快记录是25分钟。
三是家庭暴力引发矛盾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在社会上仍然存在,女人在家庭中处于从属附庸地位,稍有不慎就会受到责骂甚至皮肉之苦,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同时,这种家庭暴力也可能导致“以暴抗暴”。如《中国妇女报》2015年4月25日报道《李彦家暴杀夫案二审改判死缓》中,因被害人谭某长期对其妻李彦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李彦愤而杀夫。此外,我委帮扶的郑家集村一困难儿童家庭也与案件雷同。此现象虽不多见,但社会危害和影响极大。
四是夫妻长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目前农村富余劳力大部分在外务工,许多夫妻长期分居,双方缺乏感情交流与沟通,再加上彼此生活环境不同,渐渐产生距离,感情日益生疏,直至难以维系夫妻关系而产生矛盾。最近报道的贵州毕节留守儿童死亡事件,4个孩子的母亲吐露的心声“愿我家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中讲到:她和孩子们的父亲婚后几年因感情出现裂痕,经常为家庭纠纷产生激烈的争执,她因经常“被打”而离家出走。出走后,她不知孩子父亲已外出打工,害怕被打,她很想但又不敢回去看看孩子。4个小孩服农药死亡消息在网上曝光后,她说,“如果能再有一次机会,拼了命也要把孩子安顿好,父母如果在身边照顾娃娃,好好开导他们,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认为,如果学校、本村村委会和妇委会等能够从化解家庭矛盾、关爱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真正担负起其应有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领域作用,主动关心、关爱、帮扶留守儿童,此问题也许不会发生。
二、婚姻家庭纠纷危害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不可忽视。轻者危及家庭和谐稳定,损害家人身心健康,扰乱生活秩序。重者败坏社会风气,产生社会问题,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破坏家庭团结,影响正常的生活秩序。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造成夫妻双方处于紧张、忧虑、痛苦、压抑的状态,对生活缺乏信心,精神萎靡不振,给生活和工作带来损失。
二是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家庭矛盾纠纷严重危害子女的健康成长,导致“问题青少年”增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在我身边就发生这样一起真实事件:一个孩子,因父亲外遇,父母长期闹离婚,致使其由一个活泼开朗的儿童,转变成一个自闭怪异少年。在这期间,这个孩子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导致其行为习惯较差,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就在他18岁的时候,因与他人斗殴,被砍断胳膊,最终他选择了跳楼自杀,不治身亡。
三是导致刑事案件增加。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对争执不能互谅互让,经年累月,深藏久蓄,一朝发泄,容易走上非理智的选择,酿成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刑事案件和自杀案件的直接后果就是剥夺他人或者自己的生命,践踏法律尊严,社会危害性相当大。
三、几点思考
妇女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和在家庭领域的独特作用,本着“预防为主、调处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娘家人”的优势,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1、紧跟形势,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独特作用
一是要强化主动意识,切实履行职能。妇女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党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助手。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既是妇女工作的主体,更是妇女工作的主题。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既是妇女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更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交给妇女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妇女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因而我们义不容辞、责无旁贷,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动跟进,积极落实,主动思考,积极创新,进一步协调好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代际关系和邻里关系,进一步规范好婚姻家庭行为,使婚姻家庭在法律和道德的正轨上稳步前行,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作用。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发展快、易激化、排查难度大、形成因素复杂等特点。婚姻家庭纠纷说小是家人吵架闹别扭,说大可能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因此,妇女组织思想上必须重视,充分发挥好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领域作用,要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现状和调解工作要求,将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抓手,成立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专班,主动融入大调解格局,主动寻求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充分发挥联动成员单位的作用,不断提升调解员的基本技能、工作规范和整体实力,实行资源互补,信息互通,业务互联,人员互助,工作互促,纠纷联调,努力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做实、做强、做出成效。
2、夯实基础,多措并举,努力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水平
一是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家庭成员素质。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相当一部分源于当事人不懂法,轻易的放弃一些权利。因此,我们要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以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成员为首要宣传对象,广泛宣传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及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理念,大力弘扬倡导男女平等、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家庭文化传统,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和调适婚姻家庭关系的能力;要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与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结合起来,使每一次调解都成为一次法制宣传的过程,达到教育一个、警醒一群的效果。同时,还要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作为新要求,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好婆媳等一系列评比活动,引导家庭成员间加强沟通、增进交流、深化亲情、减少纠纷,共创平安幸福家庭。
二是要主动跟进调解,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由于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隐私性、不愿扩大影响等特点,所以我们要把调解的重点在基层,解决问题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实效也体现在基层。做到发现一起,化解一起,把各类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在家门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注重调解方法,切实体现调解实效。调解工作专班人员要牢固树立调一起纠纷,稳一个家庭和一个家庭,积一份善德的理念,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加大对成因复杂、排查难度大、发展快、易激化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调处力度,善于抓住焦点,攻克难点,巧用结合点。调解过程中要注意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当事人亲朋好友的力量,动员他们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多检讨自身的不足,使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对于一时调解不了的纠纷,要引导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尽力避免家暴等侵权案件和“以暴抗暴”恶性案件的发生。同时要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回访工作,随时掌握矛盾发展的态势,防止矛盾再次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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